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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法规,编制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。
(二)指导和监督监狱刑罚执行、改造罪犯工作。
(三)指导和监督劳动教养工作。
(四)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。
(五)制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,指导各区(市)、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。
(六)指导监督律师、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,管理全市社会法律'咨询服务机构和在枣庄设立的外国(境外)律师机构。
(七)指导监督全市公证机构及公证业务活动,审查涉外、涉港澳台的公证事务。
(八)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人民调解、基层法律服务和"148"法律服务工作;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。
(九)指导和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。
(十)制订全市的法学教育规划、年度计划。管理指导市政法于部学校的工作,对有关学校的法学教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。
(十一)参与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研究拟定工作,指导法学理论研究工作,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及对港澳台联络工作。
(十三)指导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装备工作,监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。
(十三)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;协助各区(市)党委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。
(十四)承办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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